兰陵县新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执1346号 申请执行人:***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申请执行人***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强制执行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9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