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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219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县塔山路东巷(南段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