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2193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县塔山路东巷(南段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