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新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执保567号之二 申请人:***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6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兰陵县县城塔山路东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宏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的存款5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以(2020)鲁0829财保520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账号为93×××90内的存款478750.29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