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9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2018)甘019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0000元及利息64500元;后续利息以1570000元本金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自2018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55元。因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足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理财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基 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