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和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滩尖子4***号第7幢第2层73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段来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山水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以其愿意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10元,减半收取9755元,由上诉人兰州联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