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贺新,延安胜利工贸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242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清涧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家坪旧址旁居民区。
委托代理人:刘雁北,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胜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858。
法定代表人:王效锋,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587。
法定代表人:李善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749。
负责人:田锋,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姬朝伟,男,汉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大学本科,延安市宝塔区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安胜利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万花山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016.50元,实际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月华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鸯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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