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陇县交通运输局,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7民初360号
原告:***,男,生于1964年4月10日
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善福,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陇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魏金强,任局长。
原告***与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陇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8日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吴亚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秀洁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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