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1执126号
李**、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与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621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3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79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李**工程款650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李**自愿放弃,不再追偿。
二、申请执行人李**自愿放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再追偿。
三、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757.5元及执行申请费10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4月21日划拨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8842.5元。于2022年4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案款65000元,向延长县人民法院支付案件受理费2757.5元及申请执行费10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