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4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
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与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侠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沙浪
书记员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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