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8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8民初90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莲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清偿案款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共计17000元,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10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本案标的200000元及相关费用,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11950元案件款,剩余88050元案件款,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0前付清;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本院经审查该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凤贵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缑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