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22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淇滨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郭飞温丽
人民陪审员*国良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振兴代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