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8诉前调书105号 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茶坊镇帝景苑3号楼2单元1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8MA6YEG9W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铭馨苑B区13号楼一单元20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9793985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延安泰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富县腾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