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2790号
申请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北工业新区长乐大道联润国际商贸城26栋1**1-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街道金湖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院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2790号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