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3执28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姚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小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甘0423民初3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1549.3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不在辖区内居住,名下“起亚”牌汽车、“长安”牌汽车、“福特”牌汽车(均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1549.3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1549.3元。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文敬
审判员 王维恒
审判员 张新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汶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