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执3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黔西市产业基地经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黔西县黔寿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黔西市产业基地经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黔西县黔寿村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2民初8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黔西县黔寿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12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黔西县黔寿村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前支付申请人黔西市产业基地经营贸易有限公司租金74720元及案件受理费1897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剩余10万元租金一次性给付完毕。本案执行费252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