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恢5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37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先后以(2016)粤0305执2833号、(2018)粤0305执恢644号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对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19)粤0305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无锡中太数据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以(2020)粤0305执恢560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执行,扣划到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共计人民币65005.32元,在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875元后,剩余款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办理领款手续。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肖 丹
书记员  唐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