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9921号
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电公司)、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数据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被告宏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太数据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亿阳公司对涉案账户(即中太数据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为75×××01的账户)中被冻结的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的标的物为金钱,属特殊的动产,存于中太数据公司名下的涉案银行账户,并未交付给亿阳公司。根据涉案账户登记的名称,该账户内存款的权利人应推定为中太数据公司。即使亿阳公司所提供的合同等证据真实、合法,其也仅能证明亿阳公司与中太高科公司、中太数据公司之间存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据此认定涉案账户内的资金归亿阳公司所有。如亿阳公司认为中太数据公司存在未按约定履行转账义务的行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对涉案账户中被冻结的资金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96.79元,由原告苏州亿阳值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冯丽星
书 记 员 庄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