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305执恢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20738351.05元及利息,本院先后以(2016)粤0305执2833号、(2018)粤0305执恢644号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强制执行,仅执行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263777.71元;另本院就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案外人代为偿还了人民币100万元,且已支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19年8月7日将上述款项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陈盛超
审判员 刘津荣
书记员 唐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