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初407号
原告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169 000元,由北京中交汇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咸海荣
审 判 员 巴晶焱
审 判 员 付 辉
法 官 助 理 朱宏哲
书 记 员 李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