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1052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02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90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向 翔
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书 记 员 颜康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