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8856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及张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885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申请人江西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4340元的财产。现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已自愿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307民初88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福泽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洪超
人民陪审员 黄瑞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浩
书 记 员 唐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