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305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区甘***12号中海信科技园厂房第一栋A座14层、1501、1502、1503、16层,组织机构代码:27930362-2。
法定代表人:左绍舟。
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清华信息港一期综合楼1层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48640-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239626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24248.95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领取。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依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28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