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与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产品责任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民申2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697805668W。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08978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施耐德日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9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米合***·阿不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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