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24民初2073号
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523911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鼎正大都城16号楼2415-242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韬、***,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152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乾县南环路东段城南福地1#商铺二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城南绿地1#、2#、3#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包干价321万元。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后将该项目移交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56.95万元未付(不含保修金)。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56.95万元及违约金。
被告辩称:施工合同约定,每栋楼完工支付每栋楼60%的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领取相关合格证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外审完成后支付总价款的95%。2022年5月19日,原告才将咸阳市住建局的消防验收意见书交给被告,工程至今未进行外审即总体验收。被告按约定已经多支付原告12.25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揽被告开发的城南绿地1#2#3#楼、裙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安装工程、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并负责报建,验收包过;合同总价款为包干价321万元,1#楼区域完成(含所包括的地下室、商业)支付1#楼工程款的60%其余依次类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领取相关合格证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外审完成后支付总价款的95%(预留5%保修金保修期满支付)。后被告依约施工,于2020年9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消防安装施工任务。2022年5月19日,该工程经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工程合格;但该工程尚未进行外审(总体验收)。
被告现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53万元,占工程总价款的75%以上。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施工质量验收表、消防验收意见书、借款审批单收款收据及相关付款凭证等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253万元,并未违约,且已超出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领取相关合格证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5%的进度。该工程尚未进行外审,依据合同约定除去保修金的其余工程款给付的条件尚未成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95万元及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依据,被告的辩称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3129元(含保全费3456元),收取8292元,由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