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5599号
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市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富***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17元,减半收取9909元,由原告陕西恒安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