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22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龙井天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731042元的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井天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10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175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