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6层2606。
法定代表人:李水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林,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芬,山西华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红古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廖光翠,系该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藏族,1992年3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该管委会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龙,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连海经济开发区红古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8)甘01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本案二审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故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均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2018)甘01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阎文虎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陶生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玄丝遥
书记员郑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