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民初4351号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芮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玉保,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6层2606。
法定代表人:李永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5元,由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裘 晖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胡晓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