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民初5621号
原告: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庭路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传烜,镇长。
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里五区21号楼2606,统一社会代码91350102M0001FFX2D。
法定代表人:李水运,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魏益钦
审判员 王统勇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