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1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益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9146861。
法定代表人向婷。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友谊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11468。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
申请执行人北京环益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北京环益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环益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万元,支付该款自2018年3月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3149元、执行费71265.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由我院裁定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培洪
审判员 徐龙华
审判员 赵晓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