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执275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3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万元。付款时间与方式: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11万元,若被告逾期不履行,被告承担从2016年8月1日开始至**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均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5元、保全费人民币1620元,共计人民币3845元,由被告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以案号(2017)苏0581破14号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可向本院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2017)苏058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本院已裁定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对江苏苏南重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