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熟开执字第0070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桥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八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余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江苏苏南特种装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资产均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未能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熟开商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阳 审 判 员  步全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