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诉前调890号
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萍
书记员  李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