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2执保554号之一
申请人宁津县荣升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32xxxx8616存款9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