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2302号
原告先河智能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先河智能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先河智能制造(无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先河智能制造(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先河智能制造(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