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2民初1407号
原告:江西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2088号中阳广场1号楼6层01室A区、B区及02室A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GP5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0201111747803。
被告:江西省永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胜利广场招银大厦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937890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永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原告江西地信数云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26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