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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天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民初939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告:江西天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古南花园F栋04号二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5QXG86A。 法定代表人:方莹堃。 原告***诉被告江西天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