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民终2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6#楼8层3#办公、6#办公。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79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支付工资报酬;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无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劳务、劳动关系事实,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是错误的。2018年8月17日,上诉人仅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测绘***、中级职称证书,以表示被上诉人从事测绘工作的资格条件。上诉人收到的仅是物而已,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为上诉人提供任何劳务工作,与上诉人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要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报酬14700元显失公平,无事实、法律依据。工资应该是劳动者从事工作所得薪酬,一审判决支持未提供任何劳务、劳动的被上诉人主张的工资报酬有鼓励不劳而获之嫌。一审法院仅凭双方一次聊天记录认定14700元缺乏充分证据,首先,被上诉人未出示该电子数据证据的原始载体,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还是在寻求合作的协调磋商过程中,对于如何合作没有确定,并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再次,双方协调磋商时,被上诉人明确告诉上诉人“一起签一下劳动合同,这个是转移注册要用的文件”,故双方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要证明劳动或劳务关系,也不是为了劳动报酬,仅仅是为了帮助被上诉人转移注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不得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二、一审判决严重违背合法性原则。证件、职称挂靠是违规的,挂靠计酬更是非法。我国人社部、住建部一直在联合整治、打击证件、职称挂靠行为,一审判决中还错误认为“被告将其证书、职称放在原告公司使用,被告***是以其智力成果出质的方式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一审判决将证件、职称与智力成果混为一谈,把放在公司证件、资格证书片面认为是智力成果出质方式,把非法、违规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强迫上诉人为不法行为埋单,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所谓的工资报酬毫无法律根据。三、一审判决严重违背意思自治以及公平原则。被上诉人背信弃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2019年3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诚实信用、严格遵守。被上诉人为了一点小小的利益背信弃义,将原约定“乙方领取离职证明及两本证书后与甲方无任何纠纷,并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且不再到甲方办公场所闹事”抛于脑后,进而挑起事端。这是典型的欺骗、敲诈、勒索行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理当共同维护与信守。
***辩称,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答辩人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在上诉人处提供了相关的资格证书,应上诉人的工作安排平时接受电话咨询等工作,没有到公司打卡上班并不代表答辩人就没有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也承认答辩人是他的员工,因为上诉人使用了答辩人的相关测绘师证,如果不是正式员工是不能注册到上面的,答辩人为上诉人提供的是一种智力成果。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赣经开劳人仲字【2019】第71号仲裁裁决书的第一项仲裁裁决;2.请求依法改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工资);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8月17日将其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测绘***、中级职称证书原件交给原告公司处使用,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00元/月挂证费用。2019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原告公司将上述证书归还给被告***,原告向被告出具了《离职说明》、《收据》。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后,被告***以申请人的身份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05日作出赣经开劳人仲字(2019)第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3月26日费用工资1470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确实协商过建立挂靠合作事宜,但并无劳动关系,且被告***的注册测绘师证及职业印章在2018年年底才取得,更不存在挂靠一说,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因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被告***支付工资14700元。原、被告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离职说明》、《收据》,约定原告公司将上述证书归还给被告***,《离职证明》中明确说明:“***自2018年8月17日至2019年3月26日在我公司测绘部担任测绘职务,现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又向被告出具了《收据》,上述足以说明,被告将其证书、职称放在原告公司使用,被告***是以其智力成果出质的方式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推翻其向被告出具的《离职证明》、《收据》系伪造无效的,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仲裁裁决书事实认定错误的观点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报酬14700元(2000元/月)。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超期申请仲裁,仲裁委的程序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被告以申请人身份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超期仲裁的辩解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工资报酬计人民币14700元。二、驳回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离职证明》虽载明“在我公司测绘部担任测绘职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结合双方同日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目的是用于被上诉人***变更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使用。双方在赣州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局签订《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已履行了协议,权利义务已消灭,被上诉人***主张该协议书无效,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领取离职证明及两本证书后与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任何纠纷,不再向其主张任何权益,应视为已放弃相关的权益,被上诉人***申请仲裁请求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79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赣州毫厘测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上诉人***147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