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9民初12492号
原告: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凤翔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2215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烽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顶路189号3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1440M1L。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烽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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