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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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民申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凤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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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航洋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1民终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柳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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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