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0503执恢1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
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崇左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国伟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6年9月1日,执行依据:(1995)银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72万元及利息216000元(利息按调解书计)】,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进行“四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卢国伟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因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瑞
审判员曾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