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503执异241号 申请人:***,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所在地:广西崇左市丽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199670641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将(2016)桂0503执恢143号中的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案号为:(2016)桂0503执恢143号。现因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1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申请执行人***将其对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1995)银经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申请人***。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申请人***。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均未作答辩。 经审查查明,关于***、***与崇左市丽江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5)银经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桂0503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对其与申请人***在2022年3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歧义,申请执行人***称其并未签订过债权转让协议,未收到过申请人***的转账。《债权转让协议》已于2023年5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上刊登。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并未向申请人***出具过债权转让确认书,也未收到过债权转让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否认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且也未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债权。故申请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变更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