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2民初3585号之一
原告:***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高新技术产业园紫洋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南昌耀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1099号卫东花园三期A区4栋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耀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彩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