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13747号
原告:北京恒利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7号楼4层40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恒利信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信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恒利信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恒利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恒利信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原告北京恒利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509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恒利信工贸有限公司509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