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3142号
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6545330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始县宏远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长梁镇长梁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2QYE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
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始县宏远保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2月1日,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建始县金山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