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某、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35704号
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2604部分-2605-2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KXB583。
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1789021。
被告:***,男,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码91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由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