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4450号
原告:深圳市秀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2号深圳软件园5栋A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764225。
法定代表人:黄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瀛,山东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0110771711。
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二街颂德国际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98X0。
法定代表人:罗向晖。
原告深圳市秀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秀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