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25执保468号 申请人: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1037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张**,男,1968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在本院(2021)桂0125执937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49988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桂0125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张**在本院(2021)桂0125执937号执行案中的执行款49988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125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