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8014号
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94601953)。住所地:慈溪市三北西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本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