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6344号
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元街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394601953。
法定代表人:葛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烽,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坎墩温柔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42753962。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坎墩温柔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0元,由原告慈溪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穆 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赵 添